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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語言暴力 可錄音蒐證求離

讀者林小姐問:

我結婚三年,老公就帶女人回家,我還要忍耐他變態的性行為、語言和精神暴力等,我多次離家出走,並罹患憂鬱症,最後他答應離婚,但要求要我父母簽字,但我父母不答應。我一忍再忍,律師說離婚要有丈夫不當行為的證據,我找法律諮詢社,他們一直加錢,卻又沒有幫我捉到通姦證據,現在又要我給三十萬元,我已深陷經濟壓力,該怎麼辦?

 

律師余德正回覆:

林小姐的丈夫對於離婚一事還要求林小姐父母簽字,應該只是故意刁難,實際上沒有要離婚的意思。

 

屬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

不過林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語及精神上的暴力,如果有錄音等蒐證,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,禁止丈夫再家暴,如果先生繼續施暴,可依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當中的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因為所謂的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,例如辱罵、侮辱、毀損自尊心等。

 

對於法律諮詢社的問題,則必須依據當時雙方契約內容來決定,例如若有約定在一定之期間內(如一個月內)未蒐集到外遇的證據,則扣除必要費用後,退還其餘費用的話,林小姐可向法律諮詢社請求退還此部分之費用。但若未約定期間,林小姐還是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定出相當期間,催告法律諮詢社應完成蒐證並提出結果,否則將解約,請求返還部分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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